【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79號
【發(fā)布日期】2009-10-12
【實施日期】2009-10-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8年11月14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81011。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聚酰胺-6,6切片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于2009年6月25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傾銷,國內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F(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終裁決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聚酰胺-6,6切片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聚酰胺-6,6切片,全稱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簡稱“Polyamide-6,6”)。
化學分子式:[NH(CH2)6-NH-CO-(CH2)4-CO]n
物理化學特征: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結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種合成樹脂,廣泛用于注塑、紡絲、改性等方面,是電子電器、軍工、汽車、鐵路配件、紡織等領域的應用材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81011。該稅則號項下經螺桿二次混煉加入玻璃纖維、礦物質、增韌劑、阻燃劑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簡稱“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為增韌型、增強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韌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強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31.4%
2. 英威達有限責任公司 25.2%
(INVISTA S.A R.L.)
3. 其他美國公司 37.5%
(All Others)
意大利公司
1. 意大利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5.3%
(RADICI CHIMICA S.p.A)
2. 其他意大利公司 20.9%
(All Others)
英國公司
1. 英威達紡織品(英國)有限責任公司 20.9%
(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
2. 其他英國公司 20.9%
(All Others)
法國公司 20.9%
臺灣地區(qū)公司 20.9%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10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含2009年10月12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3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酰胺-6,6切片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