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6日,商務部公布了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己二酸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根據(jù)初裁決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該產品時,應依據(jù)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5.7%-35.4%)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韓國公司
1.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6.0%
2.旭化成化學韓國(AsahiKaseiChemicalsKoreaCo.)5.7%
3.其他韓國公司(AllOthers)16.7%
歐盟公司
1.蘭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S.p.A)11.3%
2.蘭蒂奇化工德國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DEUTSHLANDGMBH)11.3%
3.BASFSE18.1%
4.其他歐盟公司(AllOthers)30.3%
美國公司
1.首諾有限公司(SolutiaInc.)16.8%
2.其他美國公司(AllOthers)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