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海關(guān)7月14日決定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的玻璃纖維(Glass fibre and articles)征收臨時從價反傾銷稅,征稅期為6個月(至2011年1月13日)。
其中,中國企業(yè)的傾銷稅率被認定為:(單位:CIF價格百分比)
1、山東泰山彼迪奧薩茨玻璃纖維制品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纖維鄒城有限公司、淄博中材龐貝捷金晶玻纖有限公司: 23.93%
2、常州市新長海玻纖制品有限公司: 無
3、巨石集團成都有限公司、巨石集團九江有限公司、巨石集團有限公司: 16.34%
4、重慶國際復(fù)合材料公司: 12.74%
5、其他中國企業(yè) 40.86%